“药流”不可自作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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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5/19 来源:太平洋女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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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网摘要:据妇产科医生介绍,进行药物流产的仅限于怀孕49天内的妇女,此时子宫内有两种妊娠组织,一种是胎囊,将来胎儿在这里长出;另一种是蜕膜。
适合“药流”的6个条件
1.年轻的初孕妇女或未产妇女;
2.近一个月内不离开本埠;
3.有条件在设施完善的医疗机构就近就医;
4.停经少于49天;
5.超声检查显示宫内妊娠,胎囊平均直径小于20毫米;
6.孕妇没有心、肝、肾、生殖、内分泌系统疾病,无烟酒嗜好。
不适合“药流”的6种情况
1.孕期超过49天;
2.胎囊较大;
3.孕妇年龄大且怀孕次数多;
4.半年内有过人工流产史或剖宫产史;
5.处于产后哺乳期;
本文来源: http://lady.ewsos.com/a/20100519/2341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