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料:被抢劫后去开房算不算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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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7/12/11 来源:搜狐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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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网摘要:被抢后,她跟劫匪开房,到底是出于自愿,还是被强奸?开房后,劫匪又把抢来的财物还给她,到底是否构成抢劫?

  


  凌晨时分,劫匪持刀打劫了她。抢劫后,她有几次脱身机会,但都没有逃跑,最终和劫匪进旅社开房,两人发生性关系后,这名被抢女子还帮劫匪洗了头。两人分开的时候,还约定当天晚上在附近一个溜冰场见面,结果劫匪赴约时,被警方抓获。被抢后,她跟劫匪开房,到底是出于自愿,还是被强奸?开房后,劫匪又把抢来的财物还给她,到底是否构成抢劫?近日,思明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复杂的抢劫案并作出判决:劫匪行为构成抢劫罪,不构成强奸罪。

  事件:他抢劫后,带她开房

  6月19日凌晨零点,李猛(化名)在前埔不夜城喝酒后,独自一人走回住处。在路上,他遇到了一个吸烟的女人,20多岁。当时这名女子右手拿着手机,在打电话;嘴里还叼着一根烟。

  李猛说:“我当时就想,吸烟的女子一定不是好女人,一定很容易搞到手。于是,我就跟在她后面。”李猛跟着这名吸烟的女人走了300多米,进了一条小巷。看四周无人,李猛冲上前,站到女子的左后侧,用右手臂卡住了女子的脖子,那女子喊了一声“救命”,李猛左手从裤兜里掏出事先准备好的一把弹簧刀架在她脖子上,女子就不敢再喊了。

  架在脖子上的刀,让女子屈服下来。她先是说:“我不叫了,给你。”随后,女子就把一部手机和身上仅有的60块钱,全部交给了李猛。

  抢劫后,李猛还想跟这位“吸烟的女人”发生性关系。他继续把刀架在这名女子的脖子上,与女子聊了一会儿。随后,他和这位女子到附近的旅社开了房,两人发生了性关系。两人分开的时候,还约定第二天在附近一个溜冰场见面,目的就是再次发生性关系。分手前,劫匪还让女子帮他洗了头,也将原先抢来的手机和剩余现金,还给了她。

  被抢的女子叫程丽(化名),当天早晨6点多,程丽回到家里,她的丈夫还在睡觉。程丽只告诉丈夫说,一个劫匪抢劫了他,还让她陪着聊天,聊了几个小时。但是,程丽没有告诉丈夫,自己和劫匪去开房,还发生了性关系。刚开始,程丽的老公听说有劫匪的手机,就要给劫匪打电话。但是,程丽制止了丈夫,她说:“我怕那男的把旅馆的事告诉我老公。”

  在丈夫的催促下,程丽向公安机关报了案,报警时,她声称自己“被强奸”了。第二天晚上,当李猛准时赴约,来到事先与程丽约定的溜冰场时,被警方抓获。

  2007年8月27日,警方以李猛涉嫌抢劫、强奸罪,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在检察机关调查的过程中,李猛对抢劫的事实供认不讳,但是,对于开房并发生性关系这一事实,他和受害人程丽的说法出现了两种截然相反的版本。李猛说这是程丽自愿的,程丽却说是李猛持刀强奸。

  近日,思明区法院针对本案作出判决,本案当中,虽然证据不足以证明,程丽与李猛开房是自愿的,但也无法证明,李猛与程丽发生性关系是违背了妇女的意志。根据刑事案件“疑罪从无”的原则,法院不认定李猛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不过,法院还是认定,李猛的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判处他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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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焦点:一次开房两种说法

  女子:他脱我衣服,我没反抗

  程丽说:“我为什么不反抗,他拿刀,我怕他对我下毒手,我是被迫和他发生性关系的!”据她说,被抢后,她以为可以回家了,但李猛提出要和她一起回去,为此她坚决不允。这时,李猛说了一句:“反正我也不想活了,都是他们逼的。”程丽说:“我当时怕他对我下毒手。听他说,是被逼来抢劫的,就想利用这一点跟他套近乎。”

  “我当时跟他说,我跟你都差不多的,以前因为吸毒也劳教过两年,你把刀放下,把你不开心的事说给我听听,或许,我们可以做朋友。”

  据程丽说,当时李猛听了她的话后,就拉着她的手到附近一家药店的台阶上聊天,聊了几个小时后,程丽提出要回家,但李猛不肯。“我说,你有没有把我当朋友啊,是朋友,就让我回家。但他说,是朋友,今天晚上就要陪他。他让我去他的住处,我说我不敢去。他又提出要不去开房,我也不去,他生气了,就拿出刀子抵在了我腰上。我当时很害怕,没有办法,就答应了。”

  “到了旅馆后,他让我叫服务员开房,有空调的一个晚上80元,没有空调的,一个晚上40元。他说,要便宜的。”程丽说,李猛拿着刀和她进了房间。“进房后,他让我去洗澡,我不想洗,让他自己去洗。他洗澡时,我也想过逃跑,但是又怕我开门时,被他听到,他追出来会抓到我,我就不敢跑。他洗澡后,出来就开始脱我的衣服,我没有反抗,随他怎么样。”

  早晨,程丽要回家,“他说,你走吧。我就开始穿衣服,他又发火了,我就说,你别生气,今天晚上我一定出来再陪你,你就相信我这个朋友吧。他就让我给他洗了头,我还让他把手机还给我。”程丽说,她骗李猛说晚上再约见面,只是为了早点脱身。

  劫匪:是她自己脱的衣服

  在李猛的供述中,抢劫后,发生性关系是双方自愿的。

  李猛说:“我拿了手机和钱以后,她说,我们找个地方聊天,做朋友。我说好,就一手拿着刀,一手拉着她往回走。在路上,她还说,你一点都不懂得关心女孩子。过了一会儿,她又问我,有没有烟。我说有,给了她一根,她就自己点了。我们走到一家药店门口,她就提出坐在店前聊天。”

  李猛说:“聊了几个小时后,她提出要回家,我说,那我跟你回去。她说不行,因为她老公在家。我说,要不去我住的地方,她说,她不敢去,然后她自己提出要不去开个房吧……然后,她和我到旅馆,她叫服务员开了房。到了旅馆201室以后,她自己先去洗了澡,接着我也洗了。然后,我们就上床。在床上看了一会儿电视,就发生了性关系。”早晨临走前,两人约好第二天再见面,在程丽的要求下,李猛把手机还给了她。

  李猛始终认为,程丽和他发生关系是自愿的。李猛说,聊天和开房都是程丽主动提出的,进了房间后,是程丽自己脱的衣服,而且在发生关系的过程中,程丽并没有反抗。甚至在那天早晨分手前,程丽还帮他洗了个头。

  不过,李猛也承认说,从他抢劫程丽开始,就想着要和她发生关系。他说,程丽提出来要聊天,他就更不想让程丽回家了。李猛还说,之后他说“要跟程丽回家”这些话,目的只有一个,就是想跟她发生性关系,如果自己没有跟程丽发生关系,他是不会让程丽走的。疑点:两次脱身机会,她为何不走?

  警方曾询问程丽,整个过程有几个脱身机会为何没有脱身?第一个是住店开房时,为什么没有叫旅店的工作人员报警?程丽回答说,一是当时李猛拿刀在手里,二是看见工作人员只有一个女的,为了安全,她没有暗示让女店员报警。

  第二次的脱身机会就是在李猛洗澡的时候。程丽说,李猛洗澡的时候她本来想跑的,但是怕开门的声音被李猛听见,又害怕李猛跑出来把她抓住,所以就没敢跑。程丽还说,当时李猛洗澡间的门还留了条缝,李猛可以看到她。

  在事情发生后,程丽并没有马上报警。她说,当时她对要不要报警很矛盾,经过老公和母亲的劝说后,程丽才去报警。程丽说,不想报警,是为了自己的安全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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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人证言:两人开房时有说有笑

  李猛和程丽开房时,旅店老板娘作为第三人,叙说了当时的情况。老板娘说,当夜她值班,凌晨3点多,一对男女走进来要开房,男左女右,当时男的右手牵着女的左手,两人有说有笑。

  老板娘说,当时她第一感觉是这对是情侣,很亲密。开房时,老板娘要看身份证,但是那女的说一会儿就走了,所以就没给看。第二天早上6点多,两个人离开了旅馆。老板娘还告诉警方,当时她没看到男子的手里有拿刀之类的东西。

  律师说法:抢劫后归还,算犯罪中止吗?

  李猛抢了手机和现金,但在双方发生性关系后,又把钱和手机还给该女子,该行为算不算犯罪中止?对此,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林志铭律师认为,根据《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因此,在犯罪过程完毕之后实施的补救行为不是犯罪中止。

  林志铭认为,一旦被抢物品脱离被害人的控制,抢劫过程就已经完毕,属于犯罪既遂。但因事后李猛应女子的要求返还了被抢物品,情节较轻,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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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官说法:为什么不认定为强奸?

  公安局曾以涉嫌抢劫、强奸刑拘李猛,但在起诉状中,思明检察院只指控李猛涉嫌抢劫罪。为什么检察机关不认为李猛的行为构成强奸?对此,记者采访了承办这个案件的检察官林章伟。林章伟告诉记者,之所以不以强奸罪指控李猛,是因为证据方面的不足。在警方的讯问笔录中,只有程丽称自己是被强迫发生性关系的,而李猛始终不承认自己是强奸行为。

  林章伟表示,笔录中有许多存疑或对程丽不利的供词。比如,程丽是在零点遭到抢劫的,但他们直到3点才去开房,也就是说,程丽和李猛周旋了3个小时左右。另外,旅店老板娘的笔录则称,两人进来时手牵着手,有说有笑,像是一对情侣。林章伟说,以上证据不足以充分表明李猛采用强迫手段与程丽发生了性关系,本着“疑罪从无”的法律原则,检察院没有以强奸罪起诉李猛。

  专家说法:“疑罪从无”保障人权

  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研究生导师黄健雄:强奸罪的关键就在于性行为违背了妇女的意志,侵犯了妇女的性自主权。本案中,根据现有证据难以认定两位当事人是在违背程丽意志的情况下发生性行为的。因此,法院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判决李猛强奸罪不成立。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如何认定事实则要依靠真实可靠的证据。当证据不足以证明某项事实是否存在时,司法中不可避免地出现所谓的“疑罪”问题。“疑罪”是指司法机关对受理的刑事案件经审查在定罪与否的问题上存在疑问且未得到合理排除的情形。“疑罪”即有两种可能性,要么有罪,要么无罪。“刑罚是两刃之剑,使用不当会两败俱伤。”

  尊重人权、保障人权是当代法制的内在要求,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应有之义。“疑罪”择其有,无疑是轻视人权,滥用刑罚权及社会本位的表现,与刑法的保障机能和现代刑事法制的根本精神相悖。只有真正坚持了“疑罪从无”的原则,才能保障公民的法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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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 http://lady.ewsos.com/a/20071211/11560.html

责任编辑:陈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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