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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老师“诱奸”男学生算不算强奸?

12月28日 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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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性面对性骚扰,是该默默的享受艳遇,还是大声的说“不”?

 


  一、 女性强行与男性发生性关系,男性如何诉诸法律?

  吴宗宪解答:《刑法》中的强奸罪指出的受害人是妇女,显然男性受到女性“性侵犯”后,不能以“强奸罪”惩罚女性,这是法律空白。刑法上无法惩罚实施“强奸”的女性,无法立案。

  二、 女性强行与男性发生性关系,怀孕后孩子抚养权谁来承担?

  吴宗宪解答:“抚养权”应该和“女性性侵犯男性”分开谈。不管当初情形如何,男女双方都要尽到抚养义务。假若女性强迫男性发生性关系,应该多承担责任,同样应该追究其“强迫”的责任。

  三、 女性强行与男性发生性关系,造成男性身体损害,谁来负责?

  吴宗宪解答:可以按“故意伤害罪”处理。

  四、 女性强行与男性发生性关系,造成女性身体损害,谁来负责?

  吴宗宪解答:这属于其行为的自然结果,责任由女性自己来负。

  五、 女性强行与男性发生性关系,被传染性病,责任谁负?

  吴宗宪解答:属于行为的自然结果,由自己负责。

  六、 未成年女性引诱男性发生性关系,造成男性犯“强奸罪”,女性是否承担责任?

  吴宗宪解答:如果男性不追究其责任,一般不会认为女性是犯罪。由于女性是未成年少女,所以不构成犯罪。

  七、 成年女性引诱未成年男性发生性关系,影响男性成长的心理和生理,女性是否犯罪?

  吴宗宪解答:目前存在法律空白,女性不构成犯罪,难以追究责任。但是男性可以“人身损害赔偿”提起民事赔偿。在国际上,引入避害人、受害人和解赔偿制。

  八、 女性性骚扰男性,法律如何界定?

  吴宗宪解答:目前《妇女权益保障法》已经修改,里面有条文禁止男性对女性的性骚扰,但是女性对男性的性骚扰却没有明文规定。可以考虑将女性对男性的性骚扰提到立法日程。

  九、 家庭中妻子违背了丈夫意愿,强行与丈夫发生性关系,是否可算“婚内强奸”?

  吴宗宪解答:婚内强奸,属于“犯罪学”概念,不属于“法律”概念。如果丈夫“婚内强奸”妻子,在“犯罪学”上属于犯罪,但在法律上没有这个罪名,只是可作为法官“酌情量刑”的情节。反之,刑法无法约束妻子“婚内强奸”丈夫。

  十、 男性遭女性施暴,防卫过程中误伤女性,是“防卫过当”还是“过失伤人”?女性何责?

  吴宗宪解答:应属防卫过当。如果造成伤害严重,应该是过失伤人。男性可以追究女性的民事责任,也可以要求经济赔偿。

  另外,有学者提出了不同看法,他们认为,强奸罪的实行行为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实行行为包括强制行为和奸淫行为,而狭义的实行行为仅限于奸淫行为。对于强奸罪而言,只有奸淫行为才是核心行为,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实行行为,所以妇女仅强制而没有奸淫的行为不属于真正意义的实行行为,妇女不能成为强奸罪的实行犯。

  法学专家:保护男性性权利的法律缺位

  吴宗宪:法律面前 男女“平等保护”

  提到男性性权利问题,在“性法学”方面颇有建树的吴教授一直反复地强调“平等保护”,他告诉记者在以前的特殊年代,由于社会价值观不同,普遍存在“男尊女卑”,对女性保护是非常必要的。而近些年,女性地位普遍提高,侵犯男性现象逐渐增多。

  “这是个极大的法律空白。在理想情况下,男女应同等保护。”吴教授说,“《刑法》中的强奸罪指出的受害人是妇女,但是社会发展到现在这种情况,应该给予‘男性性权利’关注。在犯罪中,应不分‘男女’规定。”

  吴教授介绍到,中国社会对男性的法律保护,比国外晚了几十年。以前由于时代的不同,对女性采取了特殊保护。

  现在随着女权主义的发展,女性地位上升,立法应该考虑“平等保护”,不应侧重某一个性别。最重要的是要修改与男性性权利有关的多种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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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陈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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