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老师“非礼”男学生算不算强奸?
医网摘要:男性面对性骚扰,是该默默的享受艳遇,还是大声的说“不”?
女性“强奸”男性;女老师“侵犯”男学生;妻子虐待丈夫;女上司性骚扰男下属;女性包养男性只为长期虐待……对于近年来性侵害矛头发生转向,女性猥亵、“侵犯”、“强奸”、甚至“轮奸”男性事件的频发,有心理专家认为,女权主义高涨是直接的心理动因。随着社会的进步、女性地位的提升,在性要求、性欲望无法得到满足、且自己无法控制时,女性同样容易做出犯罪行为(强奸行为)。
女性对男性“性侵害”,原因有四种:病态的需要(如性亢奋);女性自身贪图淫乐;基于某种原因报复男性;女性帮助男性报复男性。
在男权为主的社会中,女性渴望平等,少数女性自我保护的心理过重,急于摆脱“男权”的控制,抛弃传统意义上女性须“守身如玉”的观念,道德天平发生了倾斜,有的女性甚至会走向极端,会强行和男性发生性行为。但在司法实践中得知,女性与男性在实施犯罪行为(强奸行为)时,其方法却有较大差别。男性在实施强奸过程中往往直接使用暴力,而女性则较多使用胁迫或者利用药物的手段,使男性就犯,达到其最终“奸淫”男性的目的。
据了解,女性对男性的性侵害主要是两种人,除了有钱的富婆,另就是有文化的白领,一些打工仔往往成为她们的“猎物”。此外一些有权、有家、有地位的男人也会遭受到她们的侵害,些男人起初有“偷腥”、“占便宜”的心理,面对女方的投怀送抱,半推半就成就了“美事”,但过后因有把柄被抓,只好自酿苦酒自己喝,受害后,几乎都保持沉默。
记者采访中了解到,受害男性遭受女性“强奸”后,除了身体受到伤害,心灵上也造成了极大创伤,对以后的性生活产生恐惧。有些男性觉得屈辱,希望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因为诉求无门,逐渐产生逆反报复的想法。
法学专家认为,男性受到“性侵害”后,要像女性维护自己的权利一样,通过正常的渠道获得帮助。男性性侵害是现实问题,社会与法律都不该忽视。如何保护男性性权益,以及如何加强对因受到“性侵害”产生性心理疾病的男性进行治疗,将会是未来被关注及进一步研究的重要课题。
据警方介绍,虽然此类事件日益增多,但警方依旧束手无策,主要原因一是取证难,二是没有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刑法》中的强奸罪指出的受害人是妇女,显然男性受到女性性侵犯后,不能以“强奸罪”惩罚女性,这是法律空白。《刑法》上无法惩罚实施“强奸”的女性,因此法院无法立案。
黑龙江省公安警官职业大学法律系教师董茹英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国外如美国、挪威、南非、俄罗斯、澳大利亚等许多国家的法律都规定了女性对男性的性侵害即为“强奸”,但在证据采用上各不相同。中国社会对男性的法律保护比国外晚了几十年,以前由于时代的不同,我国对女性采取了特殊保护。现在随着女权主义的发展,女性地位上升,我国应该考虑“平等保护”,以保障男性与女性享有同样的性自由权利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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