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闻:女教师侵犯男生奇案难法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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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网摘要:日前,某市发生了一起令人匪夷所思的事件:一名17岁的男学生竟被一名35岁的女教师“侵犯”,身心备受摧残。而当男学生以被女教师“侵犯”报案时,警方却以无法立案为由予以拒绝……

 

  事件四:大学毕业生,被女上司折磨整两年

  张诚拥有名牌大学的学历,两年前从踏进单位第一天起,上司刘艳就对他格外关照。她还说,如果听她的,她会提他当科长。他起初有过犹豫,但是在前途面前妥协了……

  在一个办公室的角落里,刘艳不顾张诚的抗拒,软硬兼施“强暴”了他。后来,刘艳希望张诚随叫随到,在卧室里强行绑了他,开始用皮鞭抽打,并用滚烫的蜡油滴在其私处。他痛得失去了知觉,男性本能的自尊驱使他挣脱桎梏。

  张诚痛苦地说:“我想告她,可是不知道怎样说给别人听。我想死,又不甘心。几天前心爱的女朋友离我而去,我想我现在是对女人充满恐惧,可是谁又能告诉我该怎么办?”

  男性受性侵害不该被忽视女性“强奸”男性;女老师“侵犯”男学生;妻子虐待丈夫;女上司性骚扰男下属;女性包养男性只为长期虐待……对于近年来性侵害矛头发生转向,女性猥亵、“侵犯”、“强奸”甚至“轮奸”男性事件的频发,有心理专家认为,女权主义高涨是直接的心理动因。随着社会的进步、女性地位的提升,在性要求、性欲望无法得到满足且自己无法控制时,女性同样容易做出犯罪行为(强奸行为)。

  据了解,目前女性对男性的性侵害主要是两种人,除了有钱的富婆外,另一种就是有文化的白领,一些打工仔往往成为她们的“猎物”。此外一些有权、有家、有地位的男人也会遭受到她们的侵害,这些男人起初大多有“偷腥”、“占便宜”的心理,面对女方的投怀送抱,半推半就成就了“美事”,但过后因有把柄被抓,只好自酿苦酒自己喝,受害后,几乎都保持沉默。

  据警方介绍,虽然此类事件日益增多,但警方依旧束手无策,主要原因一是取证难。二是没有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刑法》中的强奸罪指出的受害人是女性。显然男性受到女性性侵犯后,不能以“强奸罪”惩罚女性,这是法律空白。《刑法》上无法惩罚实施“强奸”的女性,因此法院无法立案。

  黑龙江省公安警官职业大学法律系教师董茹英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国外如美国、挪威、南非、俄罗斯、澳大利亚等许多国家的法律都规定了女性对男性的性侵害即为“强奸”,但在证据采用上各不相同。中国社会对男性的法律保护比国外晚了几十年,以前由于时代的不同,我国对女性采取了特殊保护。现在随着女权主义的发展,女性地位上升,我国应该考虑“平等保护”,以保障男性与女性享有同样的性自由权利不受侵犯。

 

责任编辑编辑:龙碧玲 监制:周奕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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