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料:被抢劫后去开房算不算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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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网摘要:被抢后,她跟劫匪开房,到底是出于自愿,还是被强奸?开房后,劫匪又把抢来的财物还给她,到底是否构成抢劫?




 

  检察官说法:为什么不认定为强奸?

  公安局曾以涉嫌抢劫、强奸刑拘李猛,但在起诉状中,思明检察院只指控李猛涉嫌抢劫罪。为什么检察机关不认为李猛的行为构成强奸?对此,记者采访了承办这个案件的检察官林章伟。林章伟告诉记者,之所以不以强奸罪指控李猛,是因为证据方面的不足。在警方的讯问笔录中,只有程丽称自己是被强迫发生性关系的,而李猛始终不承认自己是强奸行为。

  林章伟表示,笔录中有许多存疑或对程丽不利的供词。比如,程丽是在零点遭到抢劫的,但他们直到3点才去开房,也就是说,程丽和李猛周旋了3个小时左右。另外,旅店老板娘的笔录则称,两人进来时手牵着手,有说有笑,像是一对情侣。林章伟说,以上证据不足以充分表明李猛采用强迫手段与程丽发生了性关系,本着“疑罪从无”的法律原则,检察院没有以强奸罪起诉李猛。

  专家说法:“疑罪从无”保障人权

  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研究生导师黄健雄:强奸罪的关键就在于性行为违背了妇女的意志,侵犯了妇女的性自主权。本案中,根据现有证据难以认定两位当事人是在违背程丽意志的情况下发生性行为的。因此,法院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判决李猛强奸罪不成立。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如何认定事实则要依靠真实可靠的证据。当证据不足以证明某项事实是否存在时,司法中不可避免地出现所谓的“疑罪”问题。“疑罪”是指司法机关对受理的刑事案件经审查在定罪与否的问题上存在疑问且未得到合理排除的情形。“疑罪”即有两种可能性,要么有罪,要么无罪。“刑罚是两刃之剑,使用不当会两败俱伤。”

  尊重人权、保障人权是当代法制的内在要求,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应有之义。“疑罪”择其有,无疑是轻视人权,滥用刑罚权及社会本位的表现,与刑法的保障机能和现代刑事法制的根本精神相悖。只有真正坚持了“疑罪从无”的原则,才能保障公民的法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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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编辑:龙碧玲 监制:周奕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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