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料:被抢劫后去开房算不算强奸?
医网摘要:被抢后,她跟劫匪开房,到底是出于自愿,还是被强奸?开房后,劫匪又把抢来的财物还给她,到底是否构成抢劫?
证人证言:两人开房时有说有笑
李猛和程丽开房时,旅店老板娘作为第三人,叙说了当时的情况。老板娘说,当夜她值班,凌晨3点多,一对男女走进来要开房,男左女右,当时男的右手牵着女的左手,两人有说有笑。
老板娘说,当时她第一感觉是这对是情侣,很亲密。开房时,老板娘要看身份证,但是那女的说一会儿就走了,所以就没给看。第二天早上6点多,两个人离开了旅馆。老板娘还告诉警方,当时她没看到男子的手里有拿刀之类的东西。
律师说法:抢劫后归还,算犯罪中止吗?
李猛抢了手机和现金,但在双方发生性关系后,又把钱和手机还给该女子,该行为算不算犯罪中止?对此,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林志铭律师认为,根据《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因此,在犯罪过程完毕之后实施的补救行为不是犯罪中止。
林志铭认为,一旦被抢物品脱离被害人的控制,抢劫过程就已经完毕,属于犯罪既遂。但因事后李猛应女子的要求返还了被抢物品,情节较轻,可以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编辑:龙碧玲 监制:周奕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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